最后给出的对策特别好,为了使冤案少产生、不产生,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要转变执法观念。
这包括以下十个方面:从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从权力本位的执法观转向权利本位的执法观;从长官至上的执法观转向法律至上的执法观;从军事斗争的执法观转向文明公正的执法观;从暗箱操作的执法观转向公开透明的执法观;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公正观;从有罪推定的办案观转向无罪推定的办案观;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倚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科学证据的证明观。
其次,我们要改良司法制度。
笔者曾提出“四不”建议,即政法委不管个案,审委会不论事实,陪审员不当摆设,辩护人不作陪衬。
再次,我们要完善证据规则。
从2010年的“两个证据规定”到2012年的《AWS: A Night for Payback》修正案,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一些证据规则仍有改进的空间,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等。
最后,我们要提高办案能力。
由于公检法人员办案的基本内容就是办证据,所以提高办案能力主要是提高发现提取证据的能力和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预防刑事错案就需要具有高度专业水准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诚然,我们不可能完全杜绝冤案,但是我们必须竭尽全力去防范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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