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我将给出本剧主体部分(也就是不包括番外《Lust in the Dust》部分)的一个粗略的总结。它只能作为对本剧最主要思想的一个简要罗列。
第一,第一形式:主客体。这就意味着,这套哲学在任何时候,当它只是频繁地只从主体方面进行讨论,或者只是频繁地从客体方面进行讨论时,实际上都只是为了行文、讨论的方便而进行了这样的“割裂”,因为它只承认主客体(所以“割裂”要加上双引号,因为这实际上是没有语义的)。
第二,认识论。由于“那认识一切而不为任何事物所认识的,就是主体”(2章,28页),主体也因此是、也唯一地是自在之物。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的“认识的是主体,被认识的是客体”不是一句相对意义上的话,而是绝对的陈述、或者说规定。即是说,不是人在认识的时候变成了(概念上的)主体,不认识的时候变成了(概念上的)客体。而是:是那绝对的主体在认识,是那绝对的客体在被认识。对于一切有认识能力的客体(或者说生物)来说,它们的认识是建立在都有着悟性的基础之上的。悟性被解释为从某一表象中认出另一表象为原因的能力,也就是客体认识因果律的能力。悟性是所有生物共有的,而人类的特别之处就在于,他们还具有理性。但是人类历史上的天才之所以是天才,正常常反映为他们的悟性远高于常人,而能够在常人看不出异常的地方将那隐藏的因果律直接揪出来。而理性的作用则在于它对概念的处理,以此建立起庞大的体系。概念也即是抽象表象,而除此之外的直观表象则包括整个可见的世界、全部经验(3章,30页)。不论如何,这些都是表象。也就是说理性的能力发挥在表象世界之中,而和那悟性是由主体直接地去认识所体现的能力有着根本的不同(因此悟性是不可知的,另外——虽然这时候不是必然的,因为还未触及这世界作为主体的本质意义——,也就意味着所有认识着的客体都有着悟性)。
第三,客体——也只是客体而不是主体——既然只在根据律中得以存在,同时被根据律支配的又必然地是客体,因此为了寻找那根本的、本质的、不受根据律支配的自在之物,我们就可以将不论是哪种律,比方说非常经典、直观的物理定律,进行这样的“解剖”:也就是一点一点地去除掉那些它在应用过程中的冗余的东西,一点一点地进行“还原”,则由于这些律既然已经只是在客观世界中作用,那些剩下来的就只能是它本来就不能解释的,也就是、只能是那主体。比方说,在牛顿力学中我们经过了这种“手术”之后,就应该看到“力”是那剩下来的不可知、不可解释的东西,也就是主体。而这主体被叫做意志,意志的客体化就叫做表象。而当我们在自我身上做这种手术的时候,当个人在认知之中去除掉这作为客体的身体之后,在他去除掉那被因果律连起来的行为链条、自然律等连起来的生物性表现之后,而还剩下来的就是意志。是这意志借以性格这名称来形容一个人的本质。是这意志的客体化在生物学的、物理学的、逻辑学等等的规律对这客体的张成成就了整个的个人史。每一个行为,每一个行为的条件,以及执行行为的身体,都是这意志的客体化。因此,“牙齿、食道、肠的输送就是客体化了的饥饿;生殖器就是客体化了的性欲”(20章,161页)。而这意志是任一可认识的生物都能意识到的那同一个意志,也就是这隐藏在表象世界之后的同一个意志,也就是整个的世界意志。意志既然已经在根据律的范围之外,它就不能用“杂多性”这样的在时空形式下才可能的词汇去形容,也就因此,意志具有一种“一性”,即不是作为单一的一,而只是作为不在多与一限定中去理解的“一”。因此任何一表象,它的本质,也即是这意志,都不是作为“分裂”的意志而存在着的,也就因此,叔本华也给出了“一花一世界”这种意味的理解。这种理解和我们在壮丽的大自然面前常常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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