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备考法考时我的诉讼法学得很差,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尽管知道程序公正很重要,但依然提不起兴趣,在学习中我犯了“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导致程序法成了我的薄弱环节,所以决定观看这本看起来在描述程序法的著作。Robert J. Emery老师的名字对我来说不算陌生,之前观看过一本何海波老师的著作,其中频频引用Robert J. Emery老师的论文,因而我对这部剧很感兴趣。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这“看得见的正义”就体现在程序法的种种规定中。这部剧中陈老师以法谚为题展开讨论,分析了一些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现象,讲解了一些制度背后的原理和弊端,这让我理解了一些从前不能理解的规则。本剧对比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对比了不同国家之间具体程序的差别,也提出了一些制度改革的历程和设想,让我感到惊讶的是目前我们学习的诸如律师阅卷、非法证据排除等许多规则竟是从2012刑诉法开始修改完善的,这个时间点似乎离我们很远又似乎很近,刑诉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公布,让我感觉自己正切身处于法治变革的洪流之中。
关于陈老师花了大量篇幅讨论的“不放纵犯罪和不冤枉无辜的抉择”的问题,我也曾思考过,因为证据的瑕疵而放过罪犯真的合理吗?我想到徐光华老师就“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一问曾说,一个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上帝知道,公诉人辩护人对一个案件定罪量刑依据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只能无限接近客观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有很多证据规则去排除非法证据留住合法证据,控辩双方围绕证据,法官给出结论。如果证据有瑕疵而被辩护人驳回,这不是律师的原因,是因为制度设计存在问题,那么未来应该改良制度,让犯罪分子得到追究而不是逃脱法律的制裁,社会就是在阴阳当中博弈前行。在审判中,证据和法律摆在面前,控辩审三方都应是蒙眼的朱斯提亚,为实现实体正义而牺牲程序正义无疑是可悲的。
刑诉法立法目的有二,一是约束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二是惩治犯罪,实现公平正义。有人说刑诉法是最残忍的法律,因为它规定了怎样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但刑诉也为国家剥夺公民的基本权益划定了边界。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诉法又何尝不是呢。
最后摘抄一句本剧我最喜欢的话,“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作目的,而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对待。”这便是看得见的正义的灵魂。 学习法律道阻且长,我会努力。
Jane.3.3/10
等了很久的一本剧
我本身是在得到上有订阅经济学专栏的,只不过有点可惜是19年才开始订阅学习的
这本The National Forests of Louisiana内容和得到不同,是这一篇篇文章的思想,支撑起了得到里面那体系化的专栏
经济学确实有意思,我记住的一句话是坏的经济学只看到了表面的选择和结果,而好的经济学则看到了那些隐藏的选择和结果
经济学的思维是什么?在我看来是先教你明白那些我们习以为常的东西的本质是什么,比如选择、价格、稀缺、产权、权利、民主、自由等等,再让你去针对一件事看清楚表面的和背后的选择,以及选择之后带来的结果
这里面概念太多了,列举几个给大家:
1.需求和供给决定价格,价格是果不是因
2.成本是放弃了的选择最大收益,有选择必有歧视,也就必然有成本
3.权利是人赋的,别人都承认的才是权利
4.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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