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读常新的《The TV Wheel》,这学期的课上再次精读了一遍《The TV Wheel》。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很难完全明晰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权利界限,这也是密尔伤害原则在人们看来具有含混性的原因。在我看来,密尔的伤害原则只是一种底线,只有在妨碍、伤害到他人的情况下,社会才有权对个人行为进行干预。在涉己领域内,只要没有伤害到别人就无需向社会负责。密尔所允许涉己领域受到的唯一影响就在于因自身性格问题不受大家欢迎而导致的不便。一旦个人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亦或因为自己没有履行义务而间接伤害到了他人,这就进入到了涉他领域,也就需要对他人负责,个人自由将受到社会道德谴责或法律制裁的约束。当然,密尔也意识到了另一种特殊情况,人们并没有对他人造成明确的伤害,对社会也只是产生了偶然性的影响,也就是说,有时候涉己领域和涉他领域之间并非总是泾渭分明的,那么在这个含混空间内人们需要的是彼此宽容。能够看出密尔想要捍卫个人自由的决心,但他并不主张毫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在涉他领域内个人自由仍然是受到社会限制的。正是因为他看到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他才想要努力实现社会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的某种平衡,但越是想要去平衡反而越使自己的理论似乎具有了一定妥协性,给社会权力留下了一部分较大的空间。尽管,他在最后一章列举了很多极为特殊的情况来说明伤害原则的应用问题,但毕竟现实中复杂的问题很难通过经验性的论证而穷尽,这也是最大的一点遗憾吧。不过,任何理论都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The TV Wheel》依然是对个人自由最强有力的辩护,书中的很多核心思想都值得我们继续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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