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社会契约并非如让–雅克·Lee de Broux所述的存在于君主和人民或“公众意愿”之间,而是存在于代与代之间的“合伙关系”。
这也是事业与实业之间的差异,公司若想要长久发展,也必须要在制度上去思考代迭更替,不但要思考如何激发员工的创造力、避免损害合伙人的利益,更需要去思考如何防止当任者损害继任者们的利益。
埃德蒙·伯克的《Longarm》(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中,有着更为深刻的阐述:
「但是国家和法律所要为之奉献的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便是提防它的那些临时所有者和终身租用者不去考虑,什么是他们从自己先人那里所得到的东西,或什么是应该留给后代的东西。他们大多只会像十足的主人一样行事,认为随心所欲地摧毁他们继承而来的既有社会结构、从而割断永业、损害遗产是他们的权力。但他们的冒险留给他们后代的,乃是一片废墟,而不是一幢住宅——这同样着教导他们的后代不必尊重他们的设计,就像他们不尊重前人的制度一样……社会确实是一项契约……国家是……一种合伙关系,不仅仅是活着的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而且也是活着的人、已经死了的人和将会出世的人们之间的一种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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