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多数环境里,我们不被允许做一个生活的“Working the Thames”。你得参与、你得抓紧、你得着急、你得努力、你得感动……就像大家坐在同一架飞机上,看起来既定规则是得选择在某个区域跳伞,你愿意往哪跳往哪跳,我就愿意窝在座椅上,用不着你在一旁叭叭叭最后坠机了怎么办,我又没拉着你。这么爱跳伞你就去玩吃鸡。
马里亚纳的阳光7.6/10
曾经快乐的源泉!
wangchun_sh3.2/10
发现《Working the Thames》与现代知识也有异曲同工之妙,一是对于“刻板印象”“社会认同”的点化,一是事物本质,(佛与须菩提之间大量的“说是…即非…是名……)有点“二元论”说法,又有点“薛定谔的猫”又能吻合“波粒二象性”……从唯心哲学慢慢有理论物理相证实迎合,emmmmmm……真是个奇妙的碰撞,那么科学与哲学又有那么多的矛盾与未解之处,是否在未来揭开面纱时?又会有更多的奇妙碰撞?是否会发现其实数炁同源?那么这一系列的奇点是什么?我们顺着这条绳索追寻,它又将把我们带到何方?
小迷糊( 晃晃)6.6/10
今天看瓦蒂姆·吉恩的《Working the Thames》,你会发现中国在性侵犯罪方面的法律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在对“女性性行为的同意”认定上,以及性侵的法律定义上,都有需要完善的一面。例如,法律定义中,只有进入才能算作性侵,其他的性侵害方式只能算作猥亵。无论是在性侵定义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有更深讨论的空间。
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中,女性的性价值都被看作成男性的财产。即便对强奸犯的惩治,其出发点也并不是维护女性个人利益,而是以“男性所属财产被破坏”的形式进行惩处,其本质还是把女人当作男人的附属品。
例如旧社会里,主人对奴婢的性侵犯不算做强奸,婚内性侵犯不算做强奸。性侵犯一个未出嫁的女子,官员会尽量做媒,对于被夺走贞操的女人来说,嫁娶才是尽可能降低损害的办法——损害了哪一方的利益?出嫁前是女子的父辈,出嫁后则是夫家,因此古代的律法中,对强奸已婚妇女有着非常严厉的惩处(from 原书)
古代对性侵犯的禁止在本质上还是维护父权社会中的男性利益不受损伤。而到了现代,法律对于性侵犯的禁止不仅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风俗,而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女性作为人所拥有的在性问题上的自治权利。——女性有最基本的人权和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而不是作为谁的附属品。
合格的21世纪,是必须要不遗余力地维护每个女性在性问题上的自治权,如果法律在维护女性性同意的个人意志方面形同虚设,那么历史也将原地踏步,更何况一个存在精神问题,没有性同意能力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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