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章飞机上的紧张时刻“情节严重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队长一边诵读法条,一边翻开刑法典。却没想到,翻开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那一页,居然没有任何动静,跟前几次并不一样。“这位官人,可曾听说过吃一堑长一智小女子又不是那种从不动脑子的蠢物,又岂会在同一个坑连续跌倒。被囚禁在这刑法条牢笼中时,是你们说,小女子只是一介鬼物,非人也,更非组织多人参与迷信活动。故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之法律主体。于是,宣布小女子无罪,放了出来做研究。小女子便跑了!第二次被你们找到,是以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抓了。这条法规是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小女子便被你们从外面押了回来。但很快,又被你们放了出来,放到了这些个地下房屋中。理由还是那句话,小女子并不是人,所以并不是法律实施主体。”说完,指了一下警卫们手中的刑法典:“起初这宝贝不认,不愿放。是你们找来了高法解释官文,又把小女子给放了出来再做什么研究!小女子再跑!第三回,你等又将小女子从男人床上抓回来,又用高法解释官文,将我从这法家宝贝中再次放出来。你等又是否知道,凡事可一、可二、不可再三。比如,现在!这宝贝,与我已是熟悉。从你们再次下达官文将我第三次放出之日起,小女子,甚至天下一切鬼物便不再是此宝贝之法律主体。也就是说,哪怕条文并没有细说,小女子原本依旧勉强是归它管。可连续三次否定,且最后两次还下达了高法官文。此三次先例做依照,后两次高法官文解释,从那日起,天下鬼物便不再归它管了!我虽不知何为高法官文,但小女子猜测应当是最高级别之刑部官文。在那宝物的法条牢笼中,小女子也能够感知到,这高法官